【关键词】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及时追缴涉案财物 释法说理 依法快速返还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男,陕西省吴堡县某镇某村村民。
2016年,吴堡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对某镇某村的村内道路拓宽工程进行立项,该村村委会负责组织实施。2017年3月10日,村委会与李某某签订村内道路拓宽工程的承包合同,总承包费用18万余元,李某某雇佣农民工进行施工。2017年6月30日,道路拓宽工程竣工,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将第一笔工程款13万余元转入李某某账户。2017年7月5日,李某某携工程款逃离吴堡县,共欠付包括11名贫困户在内的44名农民工劳动报酬12万余元。政府有关部门多次联系李某某,并责令其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李某某躲匿外地拒不支付。2019年7月6日,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与某镇人民政府联合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李某某在15日之内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李某某逾期仍不支付。后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诉讼过程】
2019年11月18日,吴堡县公安局对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2020年2月1日,吴堡县公安局将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向吴堡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0年3月17日,吴堡县人民检察院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4月9日,吴堡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李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工作情况】
(一)释法说理,追回拖欠劳动报酬。依法追缴李某某拖欠的劳动报酬,对44名农民工尤其是其中的11名贫困户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检察机关对李某某释法说理,指出其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促使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害了农民工特别是其中贫困户的合法权益。李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并委托家属筹集资金,争取尽快还给农民工。随后,检察机关开展李某某家属的思想工作,使其家属意识到要通过退缴赃款等实际行动,消除李某某犯罪行为的影响,取得受害农民工谅解。2020年3月7日,李某某家属代退了李某某拖欠的农民工劳动报酬12万余元。
(二)克服疫情影响,快速返还劳动报酬。本案办理期间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大部分农民工无法外出打工,经济收入受到影响。吴堡县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李某某家属代退的工资款后,经审查认为符合依法快速返还条件,应及时返还农民工。次日,吴堡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到案发所在村,选择一处空旷地段作为返还工资款的现场,在做好相关防疫措施后,向44名农民工悉数发放了劳动报酬。
(三)开展以案释法,做好法治宣传工作。吴堡县人民检察院办结本案后,通过相关媒体进行了系列法治宣传,包括依法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推动开展涉案财物快速返还、统筹协调检察工作与疫情防控等内容,后获多个中央机关媒体转载报道,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办理涉扶贫领域刑事案件,要依法积极追缴涉案财物,为依法快速返还创造前提条件。根据《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办案机关办理有关扶贫领域刑事案件,应当依法积极追缴涉案财物。对于涉案财物尚未追缴到案的,检察机关应积极开展追缴工作,促使犯罪嫌疑人退缴、劝说其家属代为退缴或者通过其他工作方法将涉案财物追缴到案,既能达到不让犯罪嫌疑人在经济上占便宜的目的,又能为下一步依法快速返还工作创造前提条件。
(二)检察机关办理涉扶贫领域刑事案件,对于具备快速返还条件的,要依法快速返还。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案财物已追缴到案且权属关系已经查明,有明确的权益被侵害的个人、单位或组织,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益且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或者案件公正处理,犯罪嫌疑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物快速返还没有异议的,应当将涉案财物快速返还给相关个人、单位或组织,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涉扶贫款物迟迟不能发挥效用。
(三)检察机关办理涉扶贫领域刑事案件,要在依法办好案件的同时,重视做好检察宣传工作。检察机关要将检察宣传工作融入国家扶贫工作大局,精心设置策划选题、精心打磨新闻产品,通过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将检察履职和办案效果等进行宣传,让人民群众理解检察机关办案理念,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引导、深化、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