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货款后,店铺关门歇业,老板手机停机,能否要求店铺所在商场承担责任?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预付货款后店铺“跑路”的案件。
案情简介
T公司在A家居购物商场租赁一间商铺销售某品牌木制产品。李某因房屋装修需要,分别于2023年7月、2024年1月与T公司签订两份家具定制安装合同,价款共计390950元,李某向T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预付货款349000元。2024年6月底,T公司及吴某在未向李某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从A家居购物商场撤店失联。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T公司、吴某返还货款349000元并支付违约金,A家居购物商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槌敲响时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T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A家居购物商场未参与T公司的经营,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T公司返还货款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阳中院,要求A家居购物商场承担案涉货款的连带赔偿责任。李某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因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柜台租赁期满后可以向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本案中,T公司在A家居购物商场租赁商铺开展经营活动,A家居购物商场与T公司之间本质上也是柜台的出租者与承租者的关系。
本案承办法官、南阳中院民二庭副庭长杨乐认真研究案情后认为,《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适用于商户参加博览会、展销会、美食节等情形,这些展会活动中的展位或柜台相对于大型购物商场而言,具有临时性、流动性等特点,消费者在展会结束后如果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难以找到销售者和生产者,因此,法律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在《消法》第四十三条中作出特殊规定;大型购物商场的商铺租赁如果稳定性、持续性较强,承租主体明确,消费者则应直接向交易相对方即商铺承租方主张权利,不宜随意扩大《消法》第四十三条的适用范围。经杨乐耐心释法明理,李某自愿撤回了上诉。
以案说法
杨乐法官提醒:消费者在预付大额货款之前,应当了解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市场信誉等情况,并注意保存交易相对方的相关信息。在经营者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之前,可以先付少量定金,不要贸然预付全部款项,在采用“充卡”式预付消费时尤其要注意防范相应风险。
经营者应当珍惜商誉,诚信经营。如果确实出现经营困难,应当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主动与消费者沟通,协商采取分期退款、提供其他商品或服务等多种方式弥补消费者的损失。
大型购物商场应当严格审查商铺承租方的经营资质、商业信誉、商标合法性等情况,引进优质经营者,避免失信商户进入商场;如果发生商铺撤店却不退还预付款的情形,商场应当主动披露商铺经营者的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帮助消费者维权。